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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刑检三处先进事迹



   深圳是我国改革开放的窗口,毗邻港澳,有全国客流量和车流量最大的陆路口岸,对外贸易口岸多,是全国反走私的重点地区。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站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高度,非常重视反走私工作,于2000年1月1日成立了专门负责反走私工作的刑检三处,负责深圳海关缉私局及其下属六个分局移送的走私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三年多来,刑检三处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工作方针,认真履行审查批捕、起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坚持不懈地抓好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处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全处干警顽强拼搏、团结协作,克服人少案多任务重的困难,较好的完成了打击走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
  2000年至2003年5月,该处共受理提请批捕的走私案件931件1670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走私案件751件1478人,平均每个办案人年平均承办40件审查批捕、起诉案件,没有一件错捕错诉;已向法院提起公诉638件1287人,法院均作出有罪判决,有罪判决率达到100%。
2000年该处被评为深圳市检察院"五好"处室,2001年、2002年连续两年被评为深圳市检察系统先进集体,2001年先后被评为深圳市反走私先进集体、广东省反走私先进集体,有2名同志被评为深圳市反走私先进个人,8名同志立功受奖。
  处领导班子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注意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廉洁自律,具有开拓进取精神。处领导带头办理大案、要案;全处干警执法思想统一,坚持公正执法,廉洁办案、文明办案,追求办案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无一人被投诉,无一人受处分。
三年多来,该处与时俱进,积极推行刑检工作改革,建立完善了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的工作机制,对侦查部门的工作予以大力的支持和配合,成功地完成了对"1.10"、"5.6"、"6.1"、"6.15"、"1.22"、"1.27"、"2.22"、"7.29"、"9.5"、"8.01"等重大特大走私专案的提前介入、审查批捕、起诉工作。如该处承办的"9.5"专案,走私分子利用集报单伪报走私,由于涉嫌走私货物不知去向,案件证据存在缺陷,承办人介入侦查后,与侦查人员多次联系、沟通,确定侦查方向,要求通过多种途径搜集所有涉案的集报单证和香港报送情况等证据材料,追捕涉嫌放纵走私的海关工作人员1人,追加认定偷逃税额100多万元人民币。据统计,三年多来,该处共向深圳海关缉私局及其下属六个分局共发出《侦查意向书》488份,《补充侦查提纲》547份,起到了很好的引导调控侦查活动的作用。
  在强调与侦查机关相互配合的同时,该处认真开展侦查监督。2000年以来,通过办案共追捕追诉27件52人。如办理深圳有史以来涉嫌偷逃应缴税额最大的"1.22"专案(深圳惠威公司走私案)时,经过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发现该案尚有6名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侦查机关没有提请逮捕,并在犯罪事实和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方面存在问题,依法进行侦查监督,最终追捕、追诉该6人,在原来认定偷逃应缴税额14亿元人民币的基础上追加认定偷逃应缴税额10亿元人民币,最后确定该案涉嫌偷逃应缴税额24亿元人民币。与此同时,该处还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杜绝冤假错案。如在办理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夏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一案时,发现侦查机关对该案涉嫌走私的一批玉器的品质、等级未进行合理的鉴定和估价核税,认定夏某某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42719.8元的证据不充分,经处集体讨论并报主管检察长批准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对该案涉嫌偷逃谋取应缴税额重新审核,后经罗湖海关对该批玉器逐一检验、鉴定并重新估价核税,最后确认该批玉器涉嫌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9966.86元,未达到刑法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定罪量刑点,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据此对该案作了撤案处理,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该处重视立案监督和审判监督。2002年,该处干警在新闻报道中发现一起以罚代刑的线索,经请示领导,立刻对此进行调查,督促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经过努力,最终将走私犯罪分子绳之于法,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对法院判决确有错误的判决依法抗诉,2000年以来共提起抗诉2件3人,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1件4人。如刘某某等两被告人走私普通货物一案,两被告人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达人民币101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两被告人缓刑,刑检三处认为,该案偷逃应缴税额数额巨大,一审判决量刑畸轻,经检察长批准,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刑检三处注重制度建设,建立了案件报告、审批制度和法律文书备案制度,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规定办案人所办案件的法律文书必须提交处领导备案审查,处领导对侦查意向书、补充侦查提纲、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制作严格把关;建立了对不捕、不诉、复议案件以及疑难案件的案件讨论制度,凡是承办人拟作不捕、不诉的案件,均需准备好审结报告,提交处务会讨论,讨论时还邀请侦查机关的同志参加,听取侦查机关的意见。通过这些措施,较好地做到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统一,从制度上确保办案质量。
  刑检三处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在办案中不仅注重法律效果,也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不是简单的就案办案。如在办理宝安区某台资企业袁某某走私普通货物一案时,发现在深圳投资办厂的台商对内地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够,于是主动多次到发案企业进行法律宣传,并针对深圳台资企业多的特点,走访台商协会,与台商进行座谈。通过座谈,台商对相关法律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对检察机关深入、细致的工作作风给予高度评价。该处还非常重视调研、信息、宣传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三年多以来,该处有30多篇关于反走私工作的信息被高检院、省检察院、深圳市委、深圳市检察院采用。该处干警在办案过程中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撰写的《试论进料加工走私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在2000年深圳市反走私理论研讨会上获得一等奖,同时获深圳市检察机关第七届检察理论研讨会一等奖;《关于走私犯罪的几点思考》、《如何认定走私犯罪主观故意》获深圳市检察机关第七届检察理论研讨会二等奖,在《深圳检察》上发表论文四篇;2001年,该处有两篇论文在深圳市检察机关第八届检察理论研讨会获一等奖,有三篇论文获二等奖。2002年,该处有一篇论文获得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品成果三等奖,有两篇论文在深圳市检察机关第九届检察理论研讨会获一等奖,有两篇论文获二等奖。该处还曾应邀派出一名检察员为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和海关总署缉私局联合举办的"全国走私犯罪侦查、检察干部及业务研讨会"的全国学员讲课,得到了学员的一致好评。
  刑检三处的工作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张穹副检察长充分肯定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专门设立一个处来办理走私案件的做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到深圳调研时,也对刑检三处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将刑检三处誉为"中国检察反走私第一处"。《检察日报》、《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深圳法制报》、深圳电视台、深圳电台等新闻媒介曾多次对刑检三处和该处所办理的案件进行宣传报道,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